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李再勇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根据判决,李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同时因其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此外,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经审理查明,李再勇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个人在工程承揽、土地征收、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高达4.32亿余元,其中大部分未实际取得。另外,他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、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,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强令开工建设相关旅游开发项目,滥用职权造成生态破坏损失达人民币8645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李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,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;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亦应依法惩处,并与其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。但考虑到李再勇大部分受贿系未遂,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,有重大立功表现,且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,因此法庭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,但不立即执行,而是判处死缓,同时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。
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严明,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。同时也提醒我们,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,为人民服务。